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地税函[2010]44号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
娄地税函44号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
娄地税函4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湘地税函95号)要求,市局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发售、启用新版普通发票,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全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启用和旧版普通发票停用时间
(一)2010年12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发票,除保留总局的发票换票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和省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税控专用发票、往来结算统一收据、预收款专用收据外其它所有旧版普通发票使用至2011年3月30日止,逾期一律无效。
(二)从2010年12月1日起印制和供应新版发票,2011年3月30日前,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但同一纳税户不可同时开具新、旧两版发票。
二、普通发票换版工作要求
(一)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票换版给纳税人带来的影响,各地要对新版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预测,科学制定预购计划,在保证供应的基础上,力争将换版损失降到最低。
(二)本次换版采取简易转换与重点核实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换版工作有序进行,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用票单位和个人在过渡期内将旧版发票转换成新版发票。
(三)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新版发票时必须换领新的发票领购本;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用票人采用通用机打发票并使用软件程序控制打印用票单位名称或标识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许可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但应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位置严格按省局规定执行。
(四)出租车专用发票仍使用原有式样,公共汽车票按原有模式管理,门票尽可能按省局规定的票样印制,特殊情况可考虑用票单位自行设计票样,但应经地税机关核准。
(五)发售新版发票前基层分局应先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旧版发票进行清缴,各地税务机关对旧版发票的清缴资料要整理成册,以备查询;各地发票仓库要对旧版发票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按规定程序销毁。
(六) 加强宣传, 做好服务。各地要通过电台、报纸、纳税大厅等宣传工具告知广大纳税人旧版发票废止时间和新版发票启用时间及换版内容,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确保新版发票的顺利使用和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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