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公告实施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
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公告实施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31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公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章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欠税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规定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规定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规定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规定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欠税金额较大或欠税经二次以上催缴后,仍未依照规定缴清税款的。
(二)偷税
(三)逃避追缴欠税;
(四)抗税;
(五)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公告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或办税场所以书面形式和电子信息形式公告纳税人的税收违章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告内容:
(一)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公告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然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违法行为事实、处理法律依据及结果;
(二)欠税公告应公告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五条 公告权限
(一)欠税公告权限
1、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当地新闻(网络)媒体公告;
2、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局审批后,由市局通过新闻(网络)媒体公告;
3、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非正常户)欠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备案,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新闻(网络)媒体公告。
(二)其他税收违章违法行为公告权限
1、企业、单位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以1万元(含1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罚款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的,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或当地新闻媒体公告;
2、企业、单位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审批后,由市局通过新闻媒体公告;
3、偷、抗税情节严重的,由市局通过新闻媒体公告。
第六条 集中公告期:
(一)企业或单位的违章违法行为,每季集中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违章违法行为,每半年集中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非正常户)欠税的,履行认定手续后,每季通过新闻媒体集中公告。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进行确认,确保公告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税务机关公告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公告决定应当列为征管文书,归入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的公告决定提供给当地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由其纳入征信系统。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科(综合科)是税收违章违法行为公告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税收违章违法行为公告的组织协调工作;法规科是税收违章违法行为公告的审核部门,主要负责税收违章违法行为公告前的审核;公告决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一条 各级稽查部门要积极配合征管部门税收违章违法行为公告工作,定期(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25日内)将查处的税收违章违法行为以书面形式转送征管部门,并对传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报送不报送、应上报不上报,市局根据情节轻重,除责令其改正外,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程序追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税收违章违法行为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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