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3:09:22

湖南省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张地税发[2011]16号 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张地税发16号

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张地税发16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11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按国税发28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或未实行总分机构管理的独立核算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或独立核算建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我市外来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建筑企业总机构(或未实行总分机构管理的独立核算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需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相关备案资料如下:
1、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备案表(表式附后)。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申请报告。
3、税务专管员调查报告。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外出施工财务管理方案等)。
7、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8、资金往来证明(甲方与总公司或总公司与项目部间转帐单复印件)。
9、企业外出施工人员花名册(公司人事部门出具)、项目部工资表复印件。
10、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缴税凭证复印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11、二级分支机构附送的由总机构下发并已填入当年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比例和税款金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凡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一律按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相关备案资料按本通知第三条办理。
六、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条所需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级次按下列规定办理:
1、单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报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单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先报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再由县(区)税务机关报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5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分别向项目部所在主管国、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南省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张地税发[2011]16号 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