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4838 外派工作的员工是否参照来华外籍个人享有的免税项目优惠来计算?
外派工作的员工是否参照来华外籍个人享有的免税项目优惠来计算?
[案例]1300048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因此,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是包括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的。 企业代职工支付的房租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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