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3:07:06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州地税函[2011]78号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地税函78号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地税函7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7月20日
州局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州局反馈。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体交通运输户、私房出租户税收定额核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及省局《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湘地税发6号)的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个体工商户
(一)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
1、典型调查。典型调查由直属局、县市(区)局统一制订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典型调查应考虑调查对象的代表性、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和调查方法的多样性。
⑴确定调查对象。按区域、行业、规模划分确定典型调查对象的范围,即按照区域繁华和人口密集程度划分税收管辖区域,在每个税收管辖区域内按餐饮、住宿、茶楼、休闲、歌舞厅、美容美发、其它服务等划分行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细分)。同一行业根据上年度月平均缴税情况,划分为800元以下、800元-2000元、2000元以上三种不同规模。调查面不低于该区域内同行业总户数的5%(原则上同行业调查户数不少于5户),并涵盖各个规模。
⑵调查实施。采取实地调查与采集外部信息相结合的方法,实地调查投资总额、经营面积、经营规模、房屋原值或租金、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从业人数等情况。外部主要采集如原材料耗用、水电消耗、房屋租金、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等信息,同时查询其发票使用、税款缴纳情况。调查所属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⑶测算经营额和所得额。可以采取蹲点观测、成本倒挤、库存推算、票据比对、账户资金往来比对等多种方式测算其经营额和所得额,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其应纳税额。采取一种方法不能准确测定的,可以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测算结果要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比对。
⑷汇总调查情况。将调查情况汇总并详细填写《典型调查汇总表》(附件1),作为核定定额的依据。
2、业户自报。采取召开纳税人会议、下发书面通知、上门辅导等形式,通知纳税人进行申报,如实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3、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由主管税务管理分局组织实施,下户调查实行双人上岗,主要采取实地查看和外部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核实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未按规定自行申报和经营规模较大、经营情况变化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纳税人要重点核实,重点核实面不低于10%。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详细填写《调查核实明细表》(附件2)。
税管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参照典型调查情况,提出所有纳税人定税建议及文字说明。税务管理分局按区域、行业、规模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作好向评定委员会汇报的准备。
4、核定定额。
⑴成立评定委员会。成立两级评定委员会。直属局、县市(区)局评定委员会由局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分管征管和科技发展副局长、征管和科技发展科长、税政法规科长、监察室主任、税务管理分局长、税管员代表、同级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社会监督员、个体协会代表和纳税人代表等人员组成。税务管理分局评定委员会由分局长担任主任,成员县由县市(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负责人、税政法规科负责人、副分局长、税管员代表、特邀社会监督员、个体协会代表和纳税人代表等人员组成。
⑵组织评定。对县市(区)局拟定税额800元/月以上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娱乐、酒吧等行业的纳税人,由县市(区)局评定委员会评定,上述额度以下和未达起征点户由税务管理分局评定委员会评定。
评定按照逐区域、逐行业、逐规模的顺序进行。县市(区)局评定会议由税务分局长介绍典型调查情况,税务管理分局业务副分局长介绍业户自报、调查核实和核定建议后,与会委员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确定评议结果。对调查情况不清或争议较大的退回税务管理分局重新调查核实。税务管理分局评定会议由税管员介绍典型调查、业主自报、调查核实情况和核定建议后,与会委员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确定评定结果。对调查情况不清或争议较大的退回税管员重新调查核实。
5、定额公示。税务管理分局将定额核定的初步结果和未达起征点户清册在办税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税务管理分局所在地和主要经营街道、市场(设立永久性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拟定税额、定额执行期和意见反馈渠道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要认真收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并将意见向评定委员会反映,对纳税人的意见评定委员会应及时回复或组织重新评定。
6、定额核准。公示结束后,由税务管理分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和重新评定后的核定税额清册以及未达起征点户清册报县市(区)局核准,税务管理分局应及时将核准情况录入大集中系统。
7、下达定额。税务管理分局根据县市(区)局核准通知,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逐户送达纳税人。
8、公布定额。税务管理分局将核定的税额清册和未达起征点户清册在办税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主要经营街道、集贸市场(设立永久性公示牌)进行公布,县市(区)局同时通过地税网站、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月定税额、定额执行期等。
对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经业主自报、调查核实后,参照同区域、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典型调查情况,由税务管理分局评定税额后报县市(区)局核准。对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其定额核定。
个体工商户在接到定税通知之日起60日内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如有争议,且提出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证据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答复;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定额的,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定额;对连续3个月入库税额超过月定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申报,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定额。
(二)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
对个体工商共管户的定额核定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经营额计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明显不实的,或者未对其进行定额核定的,参照个体工商纯管户的定额核定程序进行核定。
二、个体交通运输户
个体交通运输户定额核定按以下7个程序进行:
(一)典型调查并确定定额标准。典型调查由县市(区)局制定调查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根据调查测算情况明确个体营运车船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并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车辆年审年检场所和物流集散地(设立永久性公示牌)进行公示。
(二)业户自报。采取召开纳税人会议、下发书面通知或通过媒体公告、上门辅导等形式,通知纳税人如实申报车辆数量、车辆类别、核定载重吨位(座位)、实际载重吨位(座位),实际经营额和所得额、应纳税额。
(三)调查核实。比照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调查方法和要求进行并提出定税意见。
(四)核定定额。个体交运户定额由税务管理分局成立评定委员会评定,评定委员会由税务管理分局正、副分局长、县市(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及税政法规科负责人、税管员代表、交警、运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行业协会代表、纳税人代表参加。
评税会议先由个体交运税收税管员介绍典型调查、自行申报、调查核实和核定建议等情况后,与会委员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确定评议结果。对调查情况不清或争议较大的退回个体交运税收税管员重新调查核实。
(五)定额核准。比照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准方法进行。
(六)下达定额。税务管理分局根据县市(区)局核准通知,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逐户送达纳税人。无法直接送达的或同一送达事项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
(七)定额公布。各县市(区)局将核定税额清册在新闻媒体、办税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车辆年审年检场所、物流集散地(设立永久性公示牌)进行公示。公布内容包括:纳税户名称、车牌号码、车辆类别、注册地址、核定税额、定额执行期限。
个体交通运输户在接到定税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且提出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证据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答复。
三、私房出租户
对私房出租户能够真实、准确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入支付凭证(发票)的,以其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依率计征税款,采取查实征收方式。对私房出租户不提供、不准确提供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入支付凭证(发票)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按以下8个流程进行定额核定:
(一)典型调查
1、组织调查摸底。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并分区域(或路段)、分出租类型造出分户清册;
2、确定调查对象。分区域(或路段)确定典型调查对象,调查面不低于该区域(或路段)总户数5%,(原则上调查户数不少于5户,其中门店不少于3户,住房不少于2户)。
3、调查核实。对典型调查分户填写《私房出租户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全面、完整填写相关调查内容。
4、制定征收标准。根据典型调查情况,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参考出租房屋所在地段,繁华程度、出租房屋类型、新旧程度、装修标准、房屋层次、土地使用税等级分类等因素确定不同地区出租住房及门店单位面积最高或最低及平均月定额标准,同时组织房产、国土、居委会、社会监督员、业主代表座谈评审,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将典型调查情况和有关方面的评审意见作为制定出租税收统一定额标准参考依据。
(二)业主自报。采取召开纳税人会议、下发书面通知或上门辅导等形式,通知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人在如实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基础上补充申报《私房出租户出租基本情况表》,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付凭证(发票)以及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调查核实。比照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调查方法进行。重点核实出租房屋所在区域(或地段)、出租面积、租赁合同、租金收入付款凭证等内容并提出定税意见。
(四)核定定额
1、以县市(区)局为单位,根据典型调查和组织座谈评审意见制定的分区域(或地段)、税务分局出租项目类型单位面积月定额统一标准并以文件形式公布实施。
2、以税务管理分局为单位根据业主自报和调查核实情况确定业主区域(或地段)、出租面积和统一的月定额标准分户核定每月应纳税额,同时在《私房出租户调查核实(定额核定)情况表》(附件4)签具意见。并造具定额核定分户清册报县市(区)局核准。
(五)定额公示。比照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进行。
(六)定额核准。比照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准进行
(七)下达定额。经县市(区)局核准后,税务分局根据核准通知,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逐户送达纳税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八)定额公布。各县市(区)局通过新闻媒体、办税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出租类型、出租面积、租赁期、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等。
私房出租户在接到定税通知之日起60日内对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或核定税额有异议,要求据实征收且能提供足以证明其租赁收入真实性相关证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答复和调整其征收方式。
附件:税收定额核定流程图(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州地税函[2011]78号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