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潭地税函[2011]71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潭地税函71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潭地税函7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3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直单位:
为了适应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调整和我市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经调查测算,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一)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游戏厅)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2.5%。
(二)交通运输业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包括窗口开票)。
2、客运、装卸搬运及其他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三)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四)商业,包括商品零售(含以售药为主的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2%。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或项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律为1.5%。
二、窗口开票(含零散税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凡到窗口开票的,单次金额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一律按1.5%附征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按有关税收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采取附征方法。
本通知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个体双定户在下文之前已核定税额的,根据文件精神作好调整。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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