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20号)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州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
1、工业、商业、批发零售业 1.2%
2、非货物运输业 1.5%
3、建筑业 1.5%
4、服务业 1.5%
5、娱乐业 1.5%
6、个人转让住房 1%
7、个人租赁住房 1%
8、希望工程、乡村道路及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
9、其他项目 1.5%
二、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下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
2、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3、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4、虽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所得税附(预)征率的通知》(州地税发12号)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同时停止执行。若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新的规定,则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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