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长政发[2011]2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通告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通告
长政发2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通告
长政发2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1月1日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源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在长沙市机动车经销企业全面实行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机动车辆应在长沙市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委托机动车经销企业代征。
二、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委托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和《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不得少征、不征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委托税务机关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四、委托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和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委托代征中出现的问题。
五、代征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车辆购置税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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