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国家税务局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娄底市邮政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娄底市邮政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娄底市邮政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1月18日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制定《娄底市邮政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现予公告。
娄底市邮政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规范国税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代开普通发票)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邮政部门以国税机关的名义代开普通发票并代征税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工作。
第四条 邮政代开普通发票网点(以下简称“发票代开点”)的设立、变更,必须按国税、邮政两家签订的《普通发票委托代开协议》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才能开展代开、代征业务。
发票代开点的撤销,必须在相应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发票代开点设置应严格把关,原则上只设置在邮政自营网点,以保证发票、税票和税款的安全。
凡出现发票代开点人员携票款逃跑及发票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导致无法申报和缴纳税款的,邮政部门必须按发票最大开具限额补缴税款。
第六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邮政局应共同签订普通发票委托代开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受托单位名称、使用发票种类、委托代开管理要求、发票开具范围、违法违规处罚规定、协议有效时限、协议签订时间等。
第七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邮政局应按照娄底市国税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第八条 发票代开点必须使用在国税部门登记注册的税控收款机代开普通发票。
经批准新设的发票代开点,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进行税控收款机初始化设置时,应根据发票代开点实际情况设置发票开票限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税控收款机注册写卡必须由主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操作。
第十条 为防止A地的税控收款机在B地使用、人为划转税款等情况的发生,国税机关在登记注册税控收款机时,应在税控收款机的醒目位置标明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名称,并按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 发票代开点注销后,其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必须及时交回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放发票,每次发放量控制在1个月用量内。
邮政部门必须指定1-2人专职负责发票的领取、缴销,其他人员不得代领。
第十三条 未在国税部门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为,按属地原则,可到邮政发票代开点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下列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邮政部门不得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一)销售免税货物;
(二)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烟、种子、化肥等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
(三)非国税部门管理的经营收入;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五)销售国家禁止销售货物;
(六)国税机关规定不得代开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代开普通发票而代征的税种为增值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第十六条 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委托代开普通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第十七条 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单份开票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超过3万元的须由国税机关窗口代开。
第十八条 发票代开点的代开限额变更,由邮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代开普通发票时,应按照“先收税后开票”的原则开具税控收款机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代征税款,同时开具完税凭证。
代开普通发票时,须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普通发票号码。
第二十条 代开普通发票,不得违反规定多征、少征或者免征税款。严禁以税款名义收取其他款项。
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发票代开点应在每月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抄报税。发票报税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进行数据比对,确保报税数据与申报数据一致。
第二十二条 邮政部门应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业务规范》(湘国税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票款结报缴销。
邮政部门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分发票代开点打印《开票统计清册》和《代征税款清册》(开票统计清册内容包括开票时间、开票金额、税额、退票和废票等;代征税款清册内容包括已开具的发票版次、号码及相应的完税证字轨、号码和代开普通发票税款总额等)报主管国税机关,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 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缴库,采取银行转账或电子划缴(POS机刷卡)方式。
第二十四条 邮政部门须将各发票代开点的退票、废票进行登记,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必须对废票、退票进行打孔作废处理,并按季核查废票、退票情况。
第二十五条 邮政部门应严格加强对发票代开点的管理,对开票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确保开票人员依法依规操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辖区范围内各发票代开点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按月开展巡查,对其发票领销、代开代征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督促纠正。
不按委托代开协议代开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代开普通发票资格。
超越委托权限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征税款不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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