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怀地税发[2011]69号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地税发69号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地税发6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1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7号),切实加强我市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省重点工程”)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的省重点工程税收(包括费金)由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省重点工程税收征管,应用“湖南地税省级集中数据处理综合征管系统”中“房地产一体化”模块,实施一体化项目管理。
三、怀化绕城高速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的税率,其他省重点工程项目继续适用5%的税率。
四、为减少不必要的退税退库,实施有效征管,怀化市城区内的省重点工程临时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由直属局征管,其他县(市)区省重点工程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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