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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1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中心城市非税收入减免缓征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中心城市非税收入减免缓征管理的通知
永政发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中心城市非税收入减免缓征管理的通知
永政发8号
全文有效
2012年5月7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减免缓征管理,发挥非税收入减免缓征的政策导向作用,实现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非税收入减免缓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非税收入减免缓征政策
(一)工业园区(含凤凰园工业园、长丰工业园、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下同)内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改(含厂房、职工集体宿舍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等建设项目,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免,但证照工本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收费依标准收取,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内收取。
(二)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改(含厂房、职工集体宿舍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等建设项目,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凡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实行减半收取,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原则上实行全免。但证照工本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收费依标准收取,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内收取。
(三)永州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改(含厂房、职工集体宿舍及其它附属基建工程)等建设项目,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凡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实行减半收取,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原则上实行全免。但证照工本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收费和耕地开垦费依标准收取,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内收取。
(四)工业园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外骨干工业企业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内骨干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据行政管理和非税收入执收职能,分别采取财政“一站式”收费方式进行优惠收取。
(五)对属于国家、省、市级以上重点社会事业类(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执行国家和省明确减免政策外,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内收取。对特别重大并请求市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的重点社会事业项目,经联合会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可采取先征后返办法给予财政支持。
(六)对大型物流、商业设施、高档宾馆以及对城市形象有重大提升的房地产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收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依标准收取。
(七)所有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宗地,其成交价款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须在规划报建环节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规范非税收入减免缓征政策及审批管理
(一)明确减免缓征政策依据。市级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必须严格依照以下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收费界定文件;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市委、市政府出台有关非税收入减免缓征政策,研究特别重大项目非税收入减免缓征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规范减免缓征审批权限和程序。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减免缓征申请,填写《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审批表》,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减免缓征,并报市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对中央、省、市规范性文件和纪要明确规定的减免缓征事项,由缴款人提出减免缓征申请,填写《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审批表》,执收单位提出减免缓征意见,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审批办理:
减免缓征金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审批。
减免缓征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采取“集中受理、联合会审、政府审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每月由市政府协管财政工作的副秘书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提出意见,报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三)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审批程序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市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相关执收部门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公开栏公示非税收入减免缓征项目、政策依据和具体减免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严格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工作纪律
(一)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制定非税收入减免缓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非税收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造成非税收入流失的,市财政可相应抵减责任单位的财政预算内和财政专户拨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市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防、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未及时足额缴清非税收入的,不得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发放证照。
(三)零陵区范围内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属于市级非税收入的减免缓征政策及审批管理,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四)为确保中心城区非税收入减免缓征政策的统一,凤凰园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非税收入减免缓征政策以本通知规定为依据。涉及凤凰园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审批管理,由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工作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在每年开展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及专项审计时,对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每年,由市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在规划报建、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人防验收、征收减免等环节不认真履责把关,存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非税收入流失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进行从严查处和行政问责。
四、本规定自2012年5月10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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