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3:01:07

[案例]130004659 个人借款用于注册公司,违反什么规定?


个人借款用于注册公司,违反什么规定?
[案例]130004659

企业个人从公司账上借款不还,是指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未能到期偿还的款项,有两个风险,一是抽逃资金风险。 即股东将注册资本抽逃,将受到工商部门的相关处罚。 另一种是税法上的风险,股东借款到年末不还,按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视同股利分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从2005年10月1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对借款的征税作出了进一步要求: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所以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只要超过一年,而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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