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3:00:47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12]1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1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1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61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5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有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第四条 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地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地税局派驻窗口)申报纳税。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通过对待评估房地产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侧端、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进行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作为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的比对标准。
(三)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符合客观实际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第五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按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纳税人对复核后征收税款仍有异议的,在依照复核结果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履行好相关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政策宣传综合协调等工作,并支持地税部门实施税收征管。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异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工作。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落实“先税后证”政策规定,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完税凭证的,不得违法违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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