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3:00:18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政办发[2012]3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娄政办发3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娄政办发35号
全文有效
2012年7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炭采掘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强化依法治税、减少税收流失,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推进综合治税
为加强对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娄底市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优化办、娄底电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与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同时,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业务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络和信息反馈。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联席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具体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煤炭采掘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煤炭采掘业的税收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协调解决煤炭采掘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市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明确范围,强化税收征管
(一)凡在我市境内依法从事煤炭采掘业应缴纳的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通知。其中:增值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等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按规定据实申报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购销合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按综合征收率征收,每月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年终要进行汇算清缴。
(二)综合征收率由税务部门结合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按年度根据有关税法确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
(三)采取在煤炭企业井口和煤坪安装电子监测计量系统等信息手段来监控掌握煤炭产量和销量。
(四)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煤炭采掘业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建帐立制,完善财务管理,按时申报纳税,足额缴纳税款。
三、明确分工,加强部门合作
加强对煤炭采掘业的税收管理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县(市、区)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信息分析共享机制,于每月10日前向各县(市、区)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煤炭采掘企业的产量、价格等信息,为税收管理提供依据。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煤炭采掘企业工商登记和变更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采矿许可证发放、矿山转(出)让等情况;发改、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煤炭采掘企业产能核定批复文件和生产产量;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炭产品价格的动态管理和监控,按月发布价格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煤炭采掘企业开采煤炭使用爆破耗材的情况;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煤炭采掘企业用电情况;国税、地税部门作为煤炭采掘业税收的征收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作好数据的比对分析,有效开展登记认定、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等工作。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业务协调,对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销售收入的认定口径,做到依法计征,不重不漏。
四、强化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一)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采掘业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其中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工商、煤炭、电力、财政、国土、公安等部门要与国税、地税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偷逃国家税费的纳税人,按照税收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市)财金办作为综合治税牵头部门,要加强统一归口管理。煤炭税费统征部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工作人员纪律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管,严防内外勾结。对徇私舞弊造成税费流失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国税、地税部门对偷逃税款行为的处理、非煤物资的核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建立由国税、地税部门参与处理的审批、备案制度,减少处罚和征收的随意性,防止税款流失。要建立统征数据与国税、地税部门税收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依据。
(四)要为煤矿正常生产创造良好环境。各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煤矿生产排忧解难,绝不允许任何部门以任何借口到煤矿乱检查、乱收费,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对到煤炭企业强装强卸、阻挠生产、无理取闹、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政办发[2012]3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