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73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73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73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8.1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范围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为保护我省农林产品深加工行业的发展,建议尽快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范围,2019年1月起在松香、活性炭、生姜及厚朴等中药材品种先实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已组织过相关调研,条件已成熟,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尽早实施。同时,建议在所有农林产品深加工行业均实施进项税额核定办法,帮助行业发展,最终实现我省的经济高质量快速发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原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加大推行力度,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7年和2019年四次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陆续将稻谷加工、籽棉加工、精制茶加工、莲子加工、生猪屠宰等湖南优势、特色行业(产品)纳入试点范围(详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2014年4号、2015年第3号、2017年第2号公告)。
2018年以来,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在全省开展了新一轮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扩围工作。我局采纳了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所提出的建议,将松香产品列入了调研测算范围。经过充分调研和审核论证,最终将松香、胶木粉、熊去氧胆酸中间体、中药饮片等14种产品新纳入试点,并公布了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2019年第2号公告)。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活性炭、生姜、厚朴等产品,因暂无企业申请或难以统一耗用标准,暂未列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我局将在今后工作中积极组织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尽早纳入试点。
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尤其是增值税降税率及其配套措施将较大幅度降低各行业税负。省税务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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