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2:41:15

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地税发[2012]54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白山地税发5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各行业应税个人所得率由省局确定,其
他行业由各地区自行确定。经市局研究决定,白山地区除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经国家税务总局
决定己由2.5%调整为1.5%)以外,由地税部门代开无证个人从事经营业务(地税)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市区统一
为2%,县(市)为1.5%。 每次代开经营额少于500元(含5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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