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一、业务概述
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
对我国居民个人、公司在缔约国对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交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可由当地县、市级及其以上税务机关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证明。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04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2份;
2、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企业和个人取得收入的有关资料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核纳税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3)审核《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国际税收管理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调阅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构成中国居民的标准。
(三)审批
【国际税收管理岗】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经税政管理【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发放给纳税人。
(四)相关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由【国际税收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国际税收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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