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1999]5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5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5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13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我省将按国税发44号文件发行报批手续,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仍然按原规定执行。各市地对所属建制镇的征税及审批情况应进行一次调查,并将有关情况连同《全省建制镇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征税情况统计表》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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