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其它部门 关于企业取得旅游业发票问题
长春市其它部门关于企业取得旅游业发票问题
关于企业取得旅游业发票问题
经常会有纳税人咨询“关于企业取得旅游业发票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只能这样看:
1、如果是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拓展培训”——应当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核算;
2、如果是企业组织员工外出“职业疗养”、“工作减压”——应当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
3、如果是企业组织员工外出“项目考查”、“会社调研”(有相关资料证明,如:时间,地点,考查内容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社会调查内容与本企业促销开展业务有关,委托旅行社代办)——税务机关可以本着“真实性原则”,允许在“管理费”中核算扣除;
4、如果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按:财税〔2004〕11号: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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