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十四、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本政策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