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2:15:22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1.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一)政策内容
1.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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