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十八、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5年9月8日起执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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