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二十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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