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二十四、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5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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