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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2:13:45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3月7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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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