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2:13:15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九、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九、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一)政策内容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5年6月1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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