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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2:12:49
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一、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一、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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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一、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