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2:12:19

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四、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四、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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