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2:11:02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一、外籍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一、外籍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1.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4年5月1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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