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三、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四十三、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4年5月1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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