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四十四、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四十四、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4年5月1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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