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2018年第22号
本帖最后由 wuhan 于 2020-4-20 15:22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2018年第2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西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总局23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目录》所列示的清单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动情况适时更新《目录》。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解读原文链接: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 ... 0170204_254531.html
一、为什么要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国家推行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后,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并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全面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要求,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协商一致,就全区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作出公告。
二、《公告》主要有哪些内容?
本公告主要有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公告》执行范围。二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三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明确了区内跨区域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四是明确了《公告》执行时限。
三、《公告》的执行范围是什么?
凡在广西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四、广西区内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是什么?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五、广西区内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应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六、《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公告》适用于2015年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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