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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汴税办发〔201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的通知
汴税办发〔201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的通知
汴税办发〔2019〕20号
全文有效
2019.9.12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税收违法风险防控工作,制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现已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实施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序号
行政相对人行为
表现形式
危害后果
风险等级
违反的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超过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各税种当期没有应纳税额,危害后果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在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
各税种当期有应纳税额,该行为是偷税行为,危害后果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开具的发票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能收回作废重新开具的,危害后果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未发生经营业务而开具发票
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而开具发票的,危害后果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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