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55:06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之前实现的“三税”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鲁税三71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之前实现的“三税”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鲁税三71号
全文有效
1990年8月16日
各市、地区税务局:
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省局已以鲁税三(90)60号转发各地执行。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之前实现的“三税”,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明确如下:对纳税人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以前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款,在八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仍按1%的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只对纳税人八月一日以后实现的“三税”税款,按2%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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