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37:42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8〕5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8〕53号
全文有效
1998-05-29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及时解决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新模式的运行质量,推动全省征管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省局在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检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办法》是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综合性规定,是完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办法》的实施,对巩固税收征管改革成果,推进基层征管制度化、规范化进程,确保税收征管新模式的高效运行,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定《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基层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宣传和动员,使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做好基层征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其贯彻落实《办法》、推进征管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要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征管改革工作现状和新模式运行情况,对号入座,逐条逐项的查问题、找差距。对与《办法》相抵触的,要查明产生问题的原因,严格按《办法》的要求予以纠正;对达不到《办法》要求的,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基层征管改革内容,规范基层执法活动;对未发现问题的,要用《办法》来指导基层征管活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各地要立足征管改革的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意见,重点解决好基层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税收征管工作在新模式下得到进一步强化。各市地的具体实施意见要上报省局备案。
三、要认真搞好《办法》的培训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办法》的培训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层层制定《办法》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省局将对各市地的业务骨干进行重点培训,各地也要自上而下逐级组织培训。特别是对基层税务人员的集中培训,要至少拿出一周的时间,确保学深学透。各级培训结束后,都要进行严格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工作。
四、要把贯彻落实《办法》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各级国税机关都要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市地国税局要把《办法》的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在此基础上分项确定考核目标和标准,并结合本地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分县(市、区)列出落实《办法》的具体时间表。县一级国税局要细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手段,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按季或按月对基层落实《办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各基层征收机构要把各项征管工作职责逐一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按月严格考核,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并与奖惩挂钩,在奖金分配上拉开档次。各地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要按季向上一级国税局书面报告。
五、要加强对《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将其列入税收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一组织,周密安排,群策群力,确保《办法》的各项内容全部落到实处,促使我省税收征管改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安排部署工作应与《办法》的总体要求保持一致,力戒各行其是、政出多门,确保全局一盘棋。同时,要注重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上下级联系、经常反馈情况和信息。各地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及贯彻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涉外税收的基层征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检发的《办法》执行,但应注意体现涉外税收的特点,满足涉外税收管理的需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需要,解决征管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基层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新的税收征管模式高效运行,促进全省国税系统征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机构设置和管辖范围基层的机构设置和管辖范围必须按照省局关于城区和农村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实到位,力求属地管理、规范统一,以适应“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征管新模式的要求,达到科学、精简、协调、高效的目的。
(一)城区征收分局 城区征收分局包括市地国税局的直属征收分局和县(市、区)国税局在城区设置的征收分局。 市地国税局设置的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对现有的市地级(含)以上纳税企业或对列举的大型纳税企业实行集中征收管理和日常税务稽查(对新开业的纳税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或由市地国税局具体指定管理),内部机构一般在5个以内;年税收任务超亿元,人员达50人以上的,内部机构可在7个以内设置。其内设业务机构原则上为税收管理科、计会征收科、税务稽查科。对发票管理任务重、业务量大,并已在规定的内设机构个数之内单设发票管理科的,可继续保留。县(市、区)国税局(不含市地国税局驻地的区、市国税局)的城区征收分局,负责对城区及近郊所有纳税企业和个体固定业户实行集中征收管理和日常税务稽查。内设机构为3-4个,原则上为税收管理股(综合管理股)、计会征收股、税务稽查股、个体税收管理股(该个体税收管理机构负责清理个体漏征漏管业户、调查核实个体税源的分布和变化情况、核定和调整个体定额、管理个体建帐、对临时经营业户划片管理和征收,但不得行使受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和直接对个体固定业户征税的职权,下同)。对城区规模大的专业批发市场和特大型集贸市场,有必要设立专门征收机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经市地国税局提出意见并报省国税局批准后,由县(市、区)国税局设立市场征收分局,对市场内的摊点和流动经营业户税收实行直接征收和划片管理稽查(设置市场征收分局的办法,省局将另行通知)。
在城区征收分局设置和管辖范围方面,对未按照城区机构改革方案规定,仍设置两个(含)以上征收分局分别管理企业和 个体固定业户税收的,或以农村分局的名义在城区设置征收机构管辖城区部分纳税业户(主要是个体业户)的,要将以上机构合并成为一个城区征收机构。对将城区纳税人(主要是个体业户)纳入农村分局进行管理的,必须把这些业户全部调整到城区征收分局内管理。对城区征收分局设置两个办税服务场所分别为纳税企业和个体业户长期提供税务服务的(现已在城区设立的个体定期征收点除外,但该征收点仅限于征期内由城区征收分局派员办公,受理申报和征收税款,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和发售发票事宜,下同),要合并到一个城区办税服务厅内办公。
(二)双重职能国税局 双重职能国税局包括市地局直属征收分局与驻地的区(市)国税局合并成为双重职能机构的市区国税局、兼有直接征收和对下管理双重职能的县(市、区)国税局(含直接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县、市、区国税局,下同)。 市地局直属分局与驻地的区(市)国税局合并的市区国税局,负责对市地局驻地的城区及近郊的所有纳税企业和个体固定业户实行集中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内部机构为7个,其内设业务机构原则上为税收管理科、计会征收科、个体税收管理科。对计会统工作任务重、业务量大的,可在规定的内设机构个数之内单设计划财务科。同时,按规定设置税务稽查局。市地局驻地的区(市)国税局必须改为兼有直接征收和对下管理双重职能的机构;其他县(市、区)国税局也可改为兼有直接征收和对下管理双重职能的机构。按这种形式将县(市、区)国税局改为双重职能机构的,负责对城区及近郊所有纳税企业和个体固定业户实行集中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内部机构为7个,其内设业务机构原则上为税收管理科(股)、计会征收科(股)、个体税收管理科(股)。同时,按规定设置税务稽查局。
对城区规模大的专业批发市场和特大型集贸市场税收,需设立专门征收机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经呈报省国税局批准后,由双重职能国税局设立市场征收分局,对市场内的摊点和流动经营业户税收实行直接征收和划片管理稽查。在双重职能国税局设置和管辖范围方面,对改为双重职能机构后仍保留原城区征收分局的,或将城区纳税业户(主要是个体业户)划归农村分局管理的,要严格按照双重职能国税局的设置规定规范机构和调整纳税业户。对形式上集中办公,实际上仍按原管辖范围或行业类型分别设置办税窗口,形改实不改的,要予以纠正。对业务科(股)与办税服务厅的业务各自独立,直接征收管理职能和对下管理职能没有真正成为一体的,必须按规定重新规范。对双重职能国税局设置两个办税服务场所分别为纳税企业和个体业户长期提供纳税服务的,要逐步合并到一个城区办税服务厅内办公。
(三)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
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的设置,要严格按照省局鲁国税人〔1996〕13号文件印发的《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征收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执行。农村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内部一律不得设置机构。对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在农村分局、中心税务所设置和管辖范围方面,对农村分局管辖城区纳税人(主要是个体业户)的,要予以纠正。对管辖农村纳税人而将办公地点设在城区的,必须将办公地点按规定移到纳税户数较多、经济较为发达、交通较便利的农村乡镇。对在分局、中心税务所驻地以外另设固定征收地点长期派员办公的,要予以纠正。对在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内部设置或变相设置机构的,必须进行纠正。 各地在机构设置和管辖范围方面按上述要求需要调整、规范和纠正的,要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国税局审批。
二、征管工作职责和岗位设置 基层征收机构的征管工作职责和岗位设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深化征管改革的一系列方案和意见的要求进行规范。要依法划清国税机关工作职权和义务,明确基层征收机构所有工作职责,使基层真正承担起国家赋予的税收征管工作全部任务。同时,要做到岗位设置科学、业务分工合理、人员组合优化,使基层征收机构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能。
(一)基层征收管理主要工作职责在基层,要以新时期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任务为基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征管业务流程,全面细化基层征管工作职责,并确保基层所有征管工作职责任务一一落到实处,消灭征管的真空地带,改进工作薄弱环节,切实解决有事无人干等问题。三大系列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管理服务系列
(1)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按规定发放或收缴相关证件;并负责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换证。
(2)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注销、转换、年审手续,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规定程序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分类管理。
(3)负责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审核、报批。
(4)按规定确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并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5)负责协调部门间的工作配合,组建协税护税网络;与工商行政管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核对纳税人户数,分析增减变化情况及成因;清理无证经营业户;对非正常业户按规定进行处理。
(6)对外来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登记、查验;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按规定收缴。
(7)对纳税人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审查备案,对采用计算机记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的记帐软件、程序、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查备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设置及其他相关资料保管情况进行核查。
(8)按规定程序核定个体业户建帐类型及暂不建帐业户的范围,对个体大户建帐情况进行管理,对个体定期定额管理业户在分区域、行业、经营规模进行典型测算的基础上据实核定定额,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随时调整定额;对应建帐未建帐和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及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
(9)受理、审核用票单位和个人购领发票申请,确定其购票方式、发票种类、版本和准购数量,核发发票领购簿;核发企业发票领购人员资格证书;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留存备查。
(10)按规定领购、保管、发售发票;按规定办理停供或限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按规定代管、代开发票;对带有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进行审核、报批;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使用、缴销、保管发票情况进行核查、监督;按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交叉稽核;负责为纳税人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其他税收管理证明,监督其调整帐务。
(11)受理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纳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等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按规定对其资格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办理报批手续。
(12)负责对税务登记、发票等管理服务系列的税收违法(章)行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报批后按规定处罚。
(13)编制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台帐,编报纳税户数、发票管理等税收征管报表;对税务登记、发票等管理服务系列的资料收集、录入、整理、传递。
(14)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及集体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实务知识方面的咨询服务;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辅导培训;发布税务公告,开展税法宣传。
(15)按规定组织征管各系列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16)按规定组织征管各系列资料的归集、建档、保管、借阅、查询。
2、征收监控系列
(1)负责核定纳税人的缴税方式、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负责受理、审核、报批纳税人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和延期申报申请。
(2)受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逻辑审核;对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报。
(3)结合申报资料,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抵扣税款凭证的开具使用、取得情况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标准及计税情况进行稽核。
(4)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按规定审核、报批。
(5)依法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入库及税款退库;负责出口货物缴款书及分割单的资格审核和开具工作;对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发出限期纳税通知书,进行催缴;对入库税款进行税票销号和对帐;建立税款征收台帐;负责与金融部门税款经收处的协调和对帐。
(6)按法定程序实施税款征收中的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7)负责税源调查工作;对重点税源业户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产品结构、资金运行、利润水平等影响税收增减变化的因素进行全面监控,建立重点税源管理档案;对其他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定期调查分析,纳入日常管理。
(8)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申报异常业户并进行跟踪监控分析,从中判断申报有问题或有疑点业户,凡经日常稽核能核实的问题和疑点,按规定认定违法(章)性质并做出处理决定,对有偷骗税嫌疑并需进一步深查的,移交稽查环节查处。
(9)编制、落实税收计划,定期检查、考核、分析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对税款的应征、入库、欠缴和提退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分析,编报会计报表;对税收收入等情况按税种、行业、经济类型进行统计核算和分析,编报统计报表;对税收票证进行管理,编报票证使用情况报表。
(10)依法处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征收监控系列的税收违法行为。
(11)负责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计会统等征收监控系列的资料收集、录入、整理、传递。
3、税务稽查系列
(1)将上级局安排的稽查任务分解落实,按季分月确定本单位稽查任务,并配合上级稽查部门进行专项或专案稽查。
(2)受理举报,接收征管各环节转来的有偷骗税嫌疑纳税人的资料,收集、整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违法(章)问题和有偷骗税疑点等方面的信息。
(3)综合选案,确定稽查对象(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可直接排查稽查对象),向被查对象发出书面稽查通知书。
(4)制定稽查方案,实施稽查,制作税务稽查底稿,收集、整理、保全被查对象的违法(章)证据;与被查对象核对稽查事实,听取意见,出具税务稽查报告。
(5)对被查对象依法采取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6)依法对查结的案件进行审理定性,制作审理报告,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向被查对象送达有关法定税务文书,并监督其执行。
(7)对已委托代征的集贸市场税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检查清理。
(8)进行稽查成果分析,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9)编报税务稽查报表,整理税收违法(章)典型案例;归集、录入、整理、传递税务稽查资料,建立税务稽查案卷。
以上三大系列的征管工作职责,各地应结合基层征收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分解、细化、补充和完善,但不能遗漏和空项。计算机硬件维修保管、征管软件应用、数据管理、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工作职责和征管各系列、各征管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考核、落实等综合工作职责,必须在基层工作职责中摆到突出位置,真正抓好落实。双重职能国税局的税务稽查局工作职责由市地国税局按规定确定。在具体工作执行中,允许各市地本着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制约、促进协调的原则,对各系列间的工作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二)岗位设置
对基层岗位设置,要针对城区和农村不同特点,在测算量化基层征管工作职责的前提下据实确定,并根据岗位设置的形式和各岗位的职能划分,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搭配征管力量,既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也可以实行分阶段兼岗,切实将税收征管的专业化分工管理与分阶段工作法有机结合起来,达到各岗位工作量的均衡饱满。
1、城区征收分局和双重职能国税局城区征收分局和双重职能国税局在岗位设置上,要以专业化分工管理为主,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和税务稽查三大系列确定基本岗位。
(1)管理服务系列的工作岗位设置,一方面要突出优化税务服务,既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减少征、纳税成本,同时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一方面要注重强化税收管理,达到及时清理漏征漏管业户,全面掌握税源底数、税源结构和分布状况,有效堵塞发票取得、开具使用和保管环节漏洞的目的。其基本工作岗位是税务登记管理、政策法规管理、发票管理、个体税收管理。
(2)征收监控系列的工作岗位设置,要把握征期内和征期后征管特点和工作变化情况,将集中征收和有效监控有机结合起来。征期内,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办税服务场所,为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提供便利、快捷、高效的服务;征期过后,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对税收会计、统计的核算,对税收资金运动全过程的分析,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抵扣税款凭证开具使用、取得情况的稽核,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情况的调查、分析、监控,对申报纳税情况综合评估方面,同时对未按期申报、未按期纳税的业户依法进行催报催缴。其基本岗位是申报征收管理、计会统管理、税源监控管理。
(3)税务稽查系列的工作岗位设置,要注重精简稽查管理的层次和人员,将主要力量放在开展实质性、有效性的税务稽查上,以进一步强化稽查力度,切实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促使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基本工作岗位是选案审理和稽查执行。双重职能国税局税务稽查局的岗位设置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原则上由各市地在对基层各系列、各环节业务工作量科学测算、分析的基础上,按各基层征收机构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对有关减税、免税、退税,纳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等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确定,延期缴税,个体定额核定及调整,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稽查选案,税务违法(章)案件定性处理等政策性强的业务工作,要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同时,要十分注重岗位人员在办税服务场所内外的工作落实和协调,正确处理征期和征期后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变化情况,切实做到各岗位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协作配合,确保整个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2、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在岗位设置上,要坚持集中征收与划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服务征收、税源监控管理、税务稽查监督三部分业务设置工作岗位。
(1)服务征收业务的工作岗位,要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放在首位,同时兼顾基层征收机构的内部事务。岗位设置一般为管理服务岗位和征收计会岗位,其中:管理服务岗位主要负责税务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料整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征收计会岗位主要负责申报受理、税款征收、计会统等工作。从事服务征收业务的工作人员要力求精简,原则上,在征期两个岗位各配备一人。到征收高峰期,征收计会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增配一人。征期过后,留有值班人员,对管理服务和征收计会两岗位工作统管,将分离出的人员按分阶段兼岗的形式,充实到税源监控管理和税务稽查监督工作中去。
(2)税源监控管理业务的工作岗位,一方面要突出划片管理,科学确定管片范围,并量化工作任务;另一方面要注重管片交流,将税源监控管理人员按一定比例定期在管片间相互轮换。岗位设置一般按所辖行政区域或经济地段,结合征管力量多少,划片设置若干税源监控管理岗位。各税源监控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漏征漏管业户的清理、对税源情况开展调查、对新办证业户的定额核定进行调查测算、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申报纳税情况日常监控、对未按期申报纳税业户实施催报催缴、对委托代征工作管理、对个体建帐管理等工作。从事税源监控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作为基层征收机构的主要力量,其配备要与业务工作量相适应,每个划片岗位原则上不超过2人。
(3)税务稽查监督业务的工作岗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稽查方面,并通过查外促内,促进基层各业务岗位之间的协调和制约。原则上设置一个税务稽查监督岗位,主要负责对固定纳税业户实施稽查,对已委托代征的集贸市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清理,对管理服务、征收计会、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从事税务稽查监督的工作人员必须精干,一般为2至4人。 对设在工矿区或管理业户多、税收任务重的农村分局,可比照城区并结合农村特点,按系列设置岗位,实行专业化分工管理。
三、办税服务场所窗口设置及功能办税服务厅(室)作为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事宜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综合办税场所,其建设要按照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简便适用的原则进行,既要符合集中征收的要求,又要方便纳税人办税。一个征收单位只能设置一个办税服务厅(室),厅(室)内的窗口应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系列中直接为纳税人服务的不同内容分类设置,使纳税人的一切涉税事宜均能在厅(室)内办理完毕。窗口的设置数目,在满足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需求的前提下力求精减,以使各窗口的工作量尽可能满负荷。
(一)城区办税服务厅城区征收分局和双重职能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厅内一般设置咨询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三类窗口,并商请金融部门在厅内设置税款经收处。各类窗口的主要功能如下:
1、咨询登记窗口:提供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实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发布税务公告、发放税收宣传资料和其他税务资料;受理审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停复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受理审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注销、年审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申请;开具《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受理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和纳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等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等。
2、发票管理窗口:核发企业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和发票领购簿;发售发票;受理带有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收缴发票和发票领购簿;代管、代开发票;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等。
3、申报征收窗口:受理纳税申报,审核纳税资料,征收税款;受理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
城区征收机构咨询登记窗口和发票管理窗口由管理服务系列的机构或岗位设置,申报征收窗口由征收监控系列的机构或岗位设置。厅内设置的各类窗口,不得按所管辖纳税业户的经济性质、经济区域、所属行业进行划分。窗口设置的数量要尽可能压缩,已设立的窗口,在业务量小的时期要及时合并,以节省人力,提高效率,防止窗口设置过多过滥,业务量不饱满。对咨询登记(税务咨询、税务登记)窗口,原则上只设1个,其工作量小的,要与发票管理窗口合并;对申报征收窗口,要根据管辖纳税业户的多少和业务工作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数量,以满足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的需要。征期过后,原则上只在1个申报征收窗口保留值班人员,关闭其他申报征收窗口;对发票管理窗口,要根据管理方式的不同和发售、代开发票量的多少确定数量,一般1至2个窗口,在业务量小的时期,只在1个发票管理窗口保留值班人员,允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同一窗口内发售、代开。在具体安排办税服务厅内窗口人员时,要按照既保证办公时间内为纳税人提供不间断服务、又有效避免人员闲置的原则执行。征期,厅内窗口要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人员,其中:在征收高峰期要配齐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避免纳税人长时间排队等候;征期过后,厅内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对双重职能国税局管辖纳税业户多、业务工作量大的,以及在基层征收机构内实行票款结报制度的,其窗口设置及功能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二)农村办税服务厅(室) 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在办税服务厅(室)内一般设置管理服务、申报征收两类窗口,并商请金融部门在厅(室)内设置税款经收处。农村办税服务厅(室)管理服务窗口功能与城区办税服务厅咨询登记和发票管理两窗口功能一致;申报征收窗口功能同城区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功能。 农村征收机构管理服务窗口和申报征收窗口由服务征收业务的工作岗位设置。原则上在厅(室)内设置1个管理服务(税务登记、税务咨询、发票管理)窗口和1个申报征收窗口。对管辖纳税业户较多、业务量较大的单位,在征收高峰期可增设1个申报征收窗口。征期过后,厅(室)内只在一个窗口安排值班人员,关闭其他所有窗口。厅(室)内工作人员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征期厅(室)内工作人员为2人,征收高峰期可增加1人,征期过后,在厅(室)内只安排1位值班人员。对业务量特别大的农村分局,可比照城区办税服务厅并结合农村特点设置窗口和安排厅(室)内窗口人员。
城区和农村办税服务厅(室)内各类窗口具体设置、数量和值班人数,由各市地根据基层征收机构所辖纳税业户的多少、征管任务的大小,在科学测算工作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但稽查系列不得在办税服务厅(室)内设置窗口,严禁税务代理机构在厅(室)内设立窗口及厅(室)内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征期后,厅(室)内值班人员要精简到最低限度,以腾出人力,从事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工作。厅(室)内值班人员主要工作除受理纳税人有关涉税事宜、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服务外,还要对收集的各种资料进行录入、传递、整理、归集,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抵扣税款凭证开具使用、取得情况进行稽核,并办理计会统有关业务和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业务衔接与信息传递 在基层征收机构,要按照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本着减少传递手续、简化衔接程序、密切工作联系、提高征管效率的原则,确定业务衔接内容和信息传递渠道,切实解决好基层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工作断档、脱节、推诿等现象,使征管各系列、各环节形成一个协调运转的有机整体。对基层征收机构已形成计算机局域网的,其业务衔接主要通过信息共享来实现。对暂不能在网上传递的信息,要确定合理的业务衔接程序和有效的信息传递途径,确保征管各项工作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基层征收机构各主要环节业务衔接和信息传递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受理纳税人开业登记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要把开业登记的相关信息通知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纳入正常管理。 2、变更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申请变更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收回其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后,要比照开业税务登记办理变更手续并传递信息;对纳税人不属上述范围的变更登记申请,要按规定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相关信息通知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 3、停复业管理 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停业申请后,将其填报的“停业申请审批表”转发票管理和申报征收环节,在收到两环节反馈的发票收缴、发票领购簿封存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清缴信息后,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纳税人停业。纳税人复业时,要将其复业信息通知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纳入正常管理。 4、注销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将其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待收缴发票和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实地核查完毕的信息反馈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信息通知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 5、非正常户管理 对经查实确属失踪,暂时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按规定转作待处理户后,将信息通知发票管理和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备查。 6、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在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的,移交给税务稽查环节,作为税务稽查的对象。待验证、换证及年审工作终结后,应将有关信息资料传递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 7、税务登记违法处理 对纳税人在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及验证、换证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中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实施处罚时,要将税务处理决定转申报征收环节收缴罚款并据以进行会统核算,转税务稽查环节备查。 8、其他工作 (1)将纳税人经批准被认定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信息和审核认定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的信息,传递给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 (2)对开具《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证明的,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申报征收环节作为征收监控的依据。 (3)将税务登记环节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的,移交给税务稽查环节,作为税务稽查的对象。
(二)发票管理 1、发票发售 发票管理人员收到纳税人开业登记信息及领购发票申请,在按规定确定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购票方式、版本、限购数量等,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后,将相关信息转申报征收环节作征收监控的依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停供或限购 接到申报征收或税务稽查环节转来的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未按期缴纳税款或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信息,按规定办理停供或限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申报征收或税务稽查环节。 3、发票的代开 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企业、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供的发生购销业务的书面证明材料按规定审核后,转申报征收环节据以征收税款,待收到已清缴税款的信息后,按规定为其代开发票。 4、发票缴销 接到税务登记环节转来的,因纳税人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停业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需清缴发票的信息后,应按规定清缴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并将清缴情况反馈给税务登记环节。 5、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发现问题的处理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中确认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行为的,将税务处理决定转申报征收环节清缴罚款,并据以进行会统核算。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的,移交给税务稽查环节,作为税务稽查的对象。 6、发票违章处理 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纳税人在发票领购、保管、开具使用和缴销等方面发生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时,要将税务处理决定通知申报征收环节清缴罚款并据以进行会统核算,传递给税务稽查环节备查。将发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的,移交给税务稽查环节,作为税务稽查对象。 7、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开具 将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信息,通知申报征收环节,用以监督纳税人调整帐务、冲减进项税额。
(三)政策法规执行 1、政策法规管理人员应将税收政策法规,按业务工作需要转给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 2、将批准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纳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等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决定,通知申报征收环节,据以监控征收、退税和会统核算,并转税务稽查环节备查。
(四)核定定额 1、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将个体定期定额管理业户的定额核定情况,通知申报征收环节据以征税,并转税务稽查环节备查。 2、将对应建帐未建帐和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及未按期申报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额情况,通知申报征收环节据以征税,并 转税务稽查环节备查。
(五)申报征收 1、纳税申报
(1)征收计会人员接到税务登记环节转来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的信息后,将其纳入正常管理。
(2)将申报期内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名单传递给发票管理环节,作为发票管理环节停供或限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3)在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中确认纳税人有偷骗税行为的,转发票管理环节停供或限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税务稽查环节进一步稽查。
(4)在对纳税申报异常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分析中,发现申报明显不实、有偷骗税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环节,作为税务稽查对象。
2、税款征收
(1)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及超过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名单传递给发票管理环节,作为对其停供或限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2)收到税务登记环节转来的纳税人申请停业、注销税务登记的信息,在对其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进行清缴后,将清缴情况反馈给税务登记环节。
(3)收到税务登记环节转来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后,应对失踪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税务登记环节。
(4)收到发票管理环节转来的为纳税人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信息并监督纳税人调整帐务、冲减进项税额后,将结果反馈给发票管理环节。
(5)收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环节转来的税务违法(章)处理、处罚决定后,按规定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组织入库,并将入库情况进行反馈。
3、其他工作 (1)将税收计划的分配和执行情况传递给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环节。 (2)将税收监控和统计分析情况传递给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环节。 (3)将申报征收环节对纳税人实施税务处罚的信息,传递给税务稽查环节备查。
(六)税务稽查 1、综合选案 (1)综合选案人员接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环节转来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的信息后,将其列为税务稽查对象,转稽查实施环节进行稽查。待接到稽查审理环节反馈稽查审理结论后,向提供偷骗税嫌疑信息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环节反馈情况。 (2)将通过稽查成果分析发现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及时反馈给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环节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稽查实施 稽查实施人员对被查对象稽查完毕后,按规定程序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材料交审理环节审理;收到审理环节反馈的需补查或重新稽查的信息并按要求进行补查或重新稽查后,将复查情况反馈给审理环节。
3、稽查审理
稽查审理人员接到稽查实施环节转来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审理完毕后,对需补查或重新稽查的,提出审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退回稽查实施环节;对有偷税等问题需补税罚款的,制作有关文书转稽查执行环节作执行依据,转申报征收环节清缴税款和罚款并据以进行会统核算,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环节备查,并转综合选案环节。
4、稽查执行
稽查执行人员接到审理环节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文书,按法定程序执行完毕后,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稽查审理等环节。双重职能国税局税务稽查局查补税款的清缴入库,其业务衔接与信息传递,由各市地国税局确定。在业务衔接与信息传递方面,要以市地为单位,针对城区和农村的税收征管工作的不同特点,将以上基本内容分别按城区征收分局、双重职能国税局、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进行分解、细化、规范。原则上,城区的业务衔接和信息传递要注重专业化分工管理,以各系列、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传递为主;农村的业务衔接和信息传递,要在坚持专业化分工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划片管理,合理确定服务征收、税源监控管理、税务稽查监督业务中各岗位之间衔接和传递的具体内容,使厅(室)内服务征收人员、划片税源监控人员、税务稽查监督人员之间以及厅(室)内管理服务与征收计会人员之间的业务衔接和信息传递及时、严密、规范,以形成完善的协调制约机制,确保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运转。在具体执行中,各市地和县级局都要根据基层征收机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建设情况,层层制定符合实际的业务衔接制度和办法,明确规定各系列、各环节的业务衔接方式,具体确定网上和文书传递信息的内容和方法。对信息资料能实现共享的,应明确税务信息录入计算机的时限和质量要求;对信息资料确需手工传递的,应进一步明确相关环节间税务信息传递的时限、方法及传递所需使用的文书。同时,要辅以必要的考核措施,督促基层征收机构认真落实各项业务衔接制度,切实提高征管新模式的运行质量。
五、日常税源监控管理
日常税源监控管理作为国税机关控制税源底数,了解税源结构和分布状况,把握经济税源变化动向和发展趋势,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评估纳税申报质量的重要措施,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需要进一步强化。特别是征期过后,随着受理申报和征收税款工作量的减少,基层日常征管工作的重点要逐步转移到税源监控管理上来。在实行税收专业化分工管理条件下,基层税源监控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应相应作出调整和改进,要采取分析利用信息资料和深入实地调查测算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特别是近一时期,基层征收机构日常税源监控管理的重点要放在清理漏征漏管业户、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有效监控增值税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等方面,以进一步强化日常税源监控管理的针对性和力度。要注重收集、规范、存储纳税人的全部纳税资料和各类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对占有的大量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排列、组合,以逐步实现税源监控管理现代化。
(一)对漏征漏管业户的监控管理基层征收机构要针对国税部门机构收缩、人员集中、对漏征漏管户管理难度增大的特点,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清理漏征漏管业户,防止纳税人弃证经营,把一切应由国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全面有效地控管起来,以达到保护合法经营、防止税源流失、维护税法尊严的目的。 1、通过与工商行政管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定期工作联系通报制度,按月或按季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控管业户的变化情况与国税机关新开业、注销、变更、停复业户情况逐一进行核对,查找户数差异并分析成因,从中发现漏征漏管业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将其纳入正常管理。 2、根据辖区内纳税人的分布特点,由个体税收管理人员为主按街道、乡村、路段划片包干清理无证经营业户;对已委托代征税款的集贸市场,由稽查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清理,对大的集贸市场按月清理,小的集贸市场按季清理,对清理出的无证长期经营业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将其纳入正常管理。 3、通过调动社会各方面协税护税的积极性,特别是有效发挥乡(镇)村政权组织的作用,建立严密的协税护税网络,以配合国税机关逐乡(镇)逐村清理无证经营业户。 4、定期将正常纳税的个体业户名单和定额采取不同的形式予以公布,以发动和鼓励群众揭发检举漏征漏管业户,并确保税负公平。 5、通过检索电话号码簿等公开资料和分析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诸如财产、金融等方面信息的方式,查找所辖未办税务登记业户线索,从中发现漏征漏管业户。
(二)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的监控管理 基层征收机构要通过采取对纳税人登记、申报征收等征管资料信息系统分析和深入业户实地调查核对等方式,全面了解所辖纳税人的经营地点、法人代表(业主)、从业人员、分支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以准确掌握税源结构及分布状况,切实摸清税源底数。在此基础上,要根据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实现税款情况,并结合本单位税收任务大小,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企业、中小纳税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便合理安排征管力量,有针对性地采取监控措施,切实把各类税源管住管好。 1、对重点税源企业,应准确掌握其生产能力、经营规模、生产工序、产品品种、市场销售、成本核算等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产品结构调整、资金周转、利润水平等影响税收增减变动的因素,对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体,还要了解其资产组合、管理模式、联合方式、关联企业和利润分配情况。同时,要结合税收政策调整、市场供求变化、生产结构变化等情况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短期或中期的综合分析,以确定一定时期内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增长点和减收因素,预测税收升降变化趋势和企业发展前景。要利用计算机建立重点税源信息库或建立重点税源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征期过后,要逐户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营、税款缴纳以及缓、欠税情况,并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企业的税负情况和本企业上年同期、上月份的税收收入和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据以编制重点税源企业纳税情况说明材料,作为调度税收收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2、对中小纳税企业要分区域、按经济类型和行业进行分类监控管理,通过选择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重点解剖调查和随机抽样调查等办法,了解掌握中小纳税企业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产品品种结构、产供销渠道、资金运营和利润水平等情况,确定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税源变化的一般规律,科学测定其平均税负水平。每月征期过后,要通过计算机处理或其他方式,将每户中小企业的申报纳税及缓、欠税款情况与测定的同类业户平均税负水平进行分析对比,以有效监控中小纳税企业的税源变化,为加强对中小纳税企业的税收征管打下基础。 3、对个体业户要按经营地域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和农村纳税人,并分行业按大中小三类选取典型户进行重点解剖,采用“保本推算法”或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的办法,分析测算不同区域、行业、类型个体业户的最低生产经营额,据此确定其平均税负水平,以有效监控个体业户的查帐征收和定额核定及调整等情况。对建帐的个体大户,要按月将其申报情况与同地域、同行业、同类型纳税业户的平均税负水平进行对比,税负变化情况较大的,要通过实地核查,找出原因,督促建帐大户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对个体定额业户,要根据不同区域、行业、类型个体业户的平均税负水平,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逐户分析税负增减因素,并据实核定定额。定额调整要结合个体业户生产经营规模变化情况进行,每年至少调整一次,切实做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
(三)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的监控管理 基层征收机构应在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其开具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税款凭证查验稽核,并辅以必要的实地核查,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对纳税申报异常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分析其成因,确定无正当理由而出现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的业户,并判断有无主观故意,从中查找涉税违法(章)线索,为实施有效税务稽查提供依据,切实做到将所有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置于国税机关的监控之下,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1、对纳税申报中销项、进项税额均为零和销项、进项税额相等的纳税业户,通过重点审核其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已开票但未计销售、未及时申报纳税的问题,有无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问题;通过对其财务报表中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审核和实地查看仓库保管帐、出入库凭证等,确定是否有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非应税项目或对外投资、入股及以实物分配给股东、捐赠等不计入销售帐的问题或发出商品不计入销售帐户而长期挂在“预收帐款”等问题。
2、对纳税申报中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纳税业户,除对其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行审核外,要通过重点审核各种抵扣税款凭证,确定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抵扣税款的凭证是否合法,是否有将购进的固定资产抵扣税款的问题,是否有将非生产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税款的问题,是否存有商业企业购进商品未付款即抵扣税款或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即抵扣税款的问题。
3、对纳税申报中税负偏低的纳税业户,除对其销项、进项税额进行审查核实外,要通过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同行业及本企业上期申报情况、历史平均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并结合日常掌握纳税人情况,找出其税负偏低的症结所在,判断正常申报业户和非正常申报业户,对非正常申报业户,区别属于执行政策有误和主观故意的性质,确定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对象。
4、对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业户,经国税机关依法催报催缴后仍不改正的,应及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限期缴纳,限期内仍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日常税收监控管理工作主要由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系列的工作岗位来承担。其中,摸清业户底数,掌握税源分布状况,以管理服务系列为主完成;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对纳税人异常申报进行监控管理,以征收监控系列为主完成。基层征收机构要通过对纳税人实行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监控管理,准确地掌握税源结构、分布状况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工作思路和管理重点,牢牢掌握组织收入和做好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主动权。在执行中,基层征收机构可将税源监控管理的各项工作在不同系列和岗位间适当调整,但必须立足实际,合理安排,确保日常税源监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六、计算机应用与管理 基层征收机构要按照总局、省局有关税收电子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计算机的应用与管理,重视税收电子化建设,不断提高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素质,充分利用现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真正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依托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等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提高税收管理和监控水平。
(一)软件应用 基层税收征管各类软件系统必须在同一计算机网络或单机上运行,保证数据共享。 1、在税务登记环节,要利用计算机实现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复业登记和非正常业户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工作进行分户管理。及时录入或接收上级单位办理的相应资料,定期自动形成相关税务登记查询资料和报表,交有关领导和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控管的业户情况与国税部门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核对,清理漏征漏管业户。 2、在发票管理环节,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发售发票,代开发票,对用票单位和个人购票方式、限购数量、版本等的核定及发票使用、缴销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核查、监控发票购、用、存的工作过程。共享税务登记、申报征收资料,自动查验纳税人的申报、入库、欠税情况,控制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定期产生相关数据、报表、台帐,按规定传递给有关环节,取消手工报表。通过金税工程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交叉稽核。 3、在政策法规执行和核定定额环节,要利用计算机对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业务进行管理,录入相应申请审批表。对个体业户实行分类管理,录入个体定额。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对纳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产损失等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管理,查询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业务知识,并能根据工作需要向计算机系统添加新内容,向纳税人发布税务公告、税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等信息。 4、在申报征收环节,要利用计算机对纳税人的缴税方式、纳税申报期限、税款缴纳期限、期初欠税余额进行管理,录入相关数据。共享税务登记及有关资料,对纳税申报进行管理,录入纳税人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资料,受理电子申报资料。办理正常税款、查补税款、预缴税款、清理欠税滞纳金、罚款的征收入库及税款退库业务。共享纳税核定资料,打印完税证、通用缴款书、汇总缴款书、收入退还书、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票据,补录或接受以其他方式开具的各种税收票证,确保申报征收数据的完整。定期产生征管资料,全面反映申报、延期缴纳、已征、提退和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取消相应手工帐表。定期产生纳税申报异常业户清单和未按期缴纳税款业户清单,据此对企业进行跟踪监控分析和催报催缴。逐步利用计算机实现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对增值税申报资料进行稽核,有效避免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等问题的发生。逐步实现根据输入的重点税源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指标,对其进行有效监控。 5、在计会统环节,要利用计算机管理税收计划,录入税收计划数据,结合税款入库情况,为领导和有关环节分析及输出税收收入进度情况。共享税务登记、申报征收资料,对税款的应征、欠缴、待解、减免、上解、入库和提退各环节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与银行及其他金融部门对帐,编制、打印记帐凭证,并进行核对,录入手工编制的会计核算记帐凭证,登记计算机帐簿,定期编制、打印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汇总单。对税收收入按税种、行业、经济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编制统计报表。取消手工帐簿和报表。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与金融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加快税款上解、入库的速度。逐步实现对税收票证进行管理,编制票证使用情况报表。 6、在税务稽查环节,应利用计算机共享税务登记、申报征收资料,逐步实现根据纳税人近两年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等有关资料(不足的数据必须补齐),采用常用指标进行选案。录入有关举报、上级指令、部门转办的选案分析资料,产生稽查对象清册。对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工作进行监控。录入案源登记、稽查登记、审理登记、执行登记资料,产生相应文书。编制税务稽查报表,并按规定上报各种电子报表。
(二)网络建设 基层征收机构根据各自单位的不同性质和业务量大小,建立计算机网络,按工作量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工作站,既保证征收、服务需要,又满足监控、管理需要,使计算机得到充分利用,避免计算机设备的浪费。 1、城区征收分局必须建立计算机局域网,配备工作站的数量要与其业务相适应,并实现与上级部门联网。 2、双重职能国税局城区内必须建立计算机局域网,配备工作站的数量要与其业务工作量相适应。双重职能机构要及时获取所属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的征管信息,对其进行监控管理。 3、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应建立计算机局域网,条件不具备的可暂时单机运行。有条件的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要实现与上级部门的远程联网,无条件的可用软盘报送数据。 各基层征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上级部门及与工商行政管理、地税、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信息联网,保证数据准确、快速地传递,满足税收征收管理需要。逐步实现与企业的联网,满足企业实行电子申报和国税机关有效监控企业纳税情况的需要。
(三)网络管理 双重职能国税局必须配备专职网络管理员,城区征收分局、农村分局和中心税务所必须配备兼职网络管理员,并督促其严格履行职责。 1、按照计算机软、硬件操作规程进行网络操作,按有关规定开关网络并做好网络监控,广域网用户要遵守广域网开关网及收发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查阅网络信息,并做好上下级共享数据的发送、接收工作。 2、记录网络运行情况,进行软、硬件维护及数据库管理,排除网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网络畅通。要及时进行新版软件的安装、转换、调试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网络功能。 3、必须设置用户口令及各岗位的访问权限,对口令失密的,要及时更新,以防其他用户非法进行网络操作。 4、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计算机病毒防治的规定,对发送的数据文件事先检查、清除病毒并进行压缩打包处理。对接收的数据文件和需安装使用的外来软件必须先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要经常对网络服务器和每台工作站进行病毒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病毒感染和扩散。 5、禁止在网络上安装、使用与基层税务工作无关的软件。 6、要定期对网络上的垃圾数据进行清理,按规定对网络上的资料和数据及时做好备份。网络管理人员要不断学习掌握计算机网络新技术,努力研究税收应用软件的使用和维护,不断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并定期对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辅导。
(四)计算机操作 计算机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1、按照岗位分工和业务工作流程操作使用计算机设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计算机管理人员的管理。 2、按照开机顺序启动计算机设备,严格执行用户权限,不乱用他人口令,不进行非授权操作,严格按照网络操作规程进行上下网和关机操作。 3、按照各应用软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税收业务流程正确操作分管业务模块,不进行与分管业务无关的操作,工作人员不准在计算机运行状态下脱岗。 4、随时查看所在岗位计算机软、硬件运行情况,并做好上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计算机管理人员。严禁使用与本岗位业务无关的软件和数据上网操作,外来数据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5、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为他人复制系统业务程序和数据。严禁随意挪动、拆卸、增添或变更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严格按规定保管、传递原始资料和计算机输出的资料。 6、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采用命令方式对数据库操作,严禁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严禁使用删除等破坏性命令对网上文件进行操作。 计算机操作员要不断学习、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努力钻研税收应用软件的使用方法和功能,不断提高应用水平。
(五)数据管理 基层征收机构必须加强网络数据的管理,保证计算机网络正确有效的运行。 1、录入数据要及时、准确、完整。 2、及时核对数据,按时间段分操作员打印申报征收等资料清单,与原始凭证核对,发现申报征收数据有误时,必须及时作废并将有关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审核无误后将申报征收资料清单附相应原始凭证转交下一环节,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 3、若录入的各类原始资料发生问题,必须对计算机内的相应资料进行调整。 4、征期后及时结转申报征收数据,形成稽查选案数据。 5、征期内对网上数据每日至少备份一次,征期后根据业务需要可适当减少备份次数,每月必须确保备份一套完整的数据。年末备份数据要及时放入历史数据库中,以便与去年数据进行比较。 6、设立数据资料专用档案柜,对备份数据必须实行标签入档。对备份数据进行异地存放,并定期把有关数据报送上级单位。 7、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对税收征管各主要环节的重要资料进行打印并存档。后根据业务需要可适当减少备份次数,每月必须确保备份一套完整的数据。年末备份数据要及时放入历史数据库中,以便与去年数据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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