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月1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企业,销售粮食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上述粮食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见计粮办2432号),并要加注“销货地点”。上述企业销售粮食给小规模纳税人时,一律使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二、粮食销售发票分为两种,一种供跨县、市销售粮食使用,其基本联次为五联,票面规格190mm×105mm=40开 ;另一种供粮食企业在本县、市范围内销售粮食以及各种粮食复制品、熟食品、副食品和适用植物油等商品时使用,其基本联次为三联,票面规格为176mm×255mm=18开。
三、“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属普通发票,发票联统一套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供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及粮食制品时使用。个体工商户暂不使用该发票。
四、“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自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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