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5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5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10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认真组织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严肃查处虚报和擅自抵扣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行为。
二、 对一般纳税人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缴199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于1999年9月底以前,以市地为单位,分县(市、区)列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局审批。
三、 一般纳税人对抵欠税后仍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各市地在保证完成1999年收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按规定上报省局审批后予以抵扣。
四、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从1999年第三季度开始,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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