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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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来水公司兼营管道安装征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18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来水公司兼营管道安装征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18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16日
即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即墨市自来水公司兼营管道安装征税问题的请示》(即国税政字2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属增值税纳税人,同时负责自来水管的安装业务,此种业务属兼营非应税劳务。《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对自来水公司提供水管并负责安装果能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的,其安装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的,其安装收入应当并入增值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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