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20:1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收利息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18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收利息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188号
全文有效
2000-07-0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接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淄地税一字第50号),反映交通银行淄博市分行将满1年及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利息,按照交通银行交银发239号文规定,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并以冲减后的余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应予以立即检查纠正,各市地区对此类情况应予以高度重视,必须坚持依法征收,依法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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