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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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清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政办发4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清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政办发4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确定,从2000年1月1日起,除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仍执行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然后再由财政返还18%的优惠政策外(可继续执行到2001年12月31日),对市政府制定的涉及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5份文件(附后),予以取消,停止执行。各县市区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也要按照上级规定精神进行认真清理和纠正。
附:被清理财税优惠政策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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