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13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13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6月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五月一日以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回收的废旧物资自免税后使用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各单位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废旧物资收购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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