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13:5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淄博市客运出租车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济地税征字12号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淄博市客运出租车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济地税征字1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淄博市客运出租车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已明确"客运出租车票属于发票,必须由税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印制和管理",并分别从《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建设部、公安部下发的文件中找出了详细依据,各地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并以此开展规范出租车发票管理工作。
二、目前,我市大部分县(市)区出租车使用票据仍未纳入地税部门发票管理,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文到之日起,各地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澄清辖区内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辆数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未纳入管理的出租车业户,应限期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三、自2001年7月1日起,全市客运出租车使用票据应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统一使用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山东省济宁市出租车专用定额发票》,除地税部门的发票外,其他票据一律不得作为客运出租车报销凭证。出租车专用定额发票由各级地税部门按照原发票管理办法和途径进行管理。对不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私自印制发票等违章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将2001年下半年需用出租车定额发票种类(票面金额)及数量(本数,每本100份)于6月20日前报市局。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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