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13:15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山东省电信公司通信费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征字16号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山东省电信公司通信费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征字1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山东省电信公司通信费专用发票的通知》(鲁地税函1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电信部门从事经营活动对外收取基本月租费、程控功能费、区内通话费、区间电话费等电信业务费用时,一律使用省局统一式样的"山东省电信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通信费专用发票",其他任何票据不得代替"专用发票"使用。
二、"山东省电信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通信费专用发票"由市地方税务局按发票式样和要求监制,各地按照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和管理。
三、"山东省电信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通信费专用发票"自2001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未经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同时作废,原经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可延期使用至2001年12月31日。
四、"山东省电信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通信费专用发票"使用范围、联次、印制、领发的具体规定按照省局文件执行。
二ОО一年六月十九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地税征字[2001]16号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山东省电信公司通信费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