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国税函7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国税函79号
全文有效
2002年2月20日
烟台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30号)转发给你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对烟台佛莱士船业有限公司和来福士海洋有限公司2001年底以前发生的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按照"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办理退税,对2002年以后发生的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要按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办理免抵退税。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