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发10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发106号
全文有效
2002年5月2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329号)日前已由青岛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青银发115号转发。鉴于国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制的实际情况,考虑我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撤销、变更及经营方式的变化情况,针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市局就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经核准新开办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一)经营单位办理资格认定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的书面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所属职能机构核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核准证》;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开户银行帐号;
6、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7、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8、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
1、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前款所需证件、资料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CTAIS软件规定使用表格)由各税务机关自行印制、发放使用。
2、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经营单位纳税认定手续后,应对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经营单位留存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对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审批,并核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对已换发、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名单附后),重新进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资格认定。对以前已办理《登记证》而此次未取得《核准证》的经营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原《登记证》作废。
(一)资格认定的时间安排:2002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资格认定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及认定要求:
1、对换发《核准证》前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等相关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单位,应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缴回,再按规定提供《核准证》、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办理认定手续。
2、对换发《核准证》前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等相关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单位,应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再按新办企业要求办理。
3、对未能缴回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的经营单位,要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后,再办理认定手续。
三、认定登记的变更、注销和年审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纳税人变更认定登记的书面申请,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再按新办企业要求办理。纳税人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认定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认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纳税人注销认定登记的书面申请,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并进行消费税清算。
纳税人发生《登记证》遗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写出书面遗失报告,并在遗失后3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名(式样附后)。遗失声明刊出30日后,纳税人持刊有遗失声明的省级报刊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补办《认定登记证》的申请。有关补办手续按重新认定手续办理,并附报遗失、作废声明。
《登记证》每四年年审一次。年审时税务机关依据当年人民银行进行年度审核换证后颁发的《核准证》进行,按重新认定登记手续办理。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对通过消费税资格认定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允许其按规定申请开具、使用《证明单》。凡未通过纳税资格认定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且不得使用《证明单》,市局将提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对已领取《登记证》的金银首饰纳税人,凭《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向市局或市局授权国税机关办理《证明单》申领、使用事宜。
国税机关在开具《证明单》时,原则上每次为使用单位对同一销货(加工)单位只开具一份《证明单》;且在发放《证明单》之前,应审查企业是否已注销上次领购记录。否则,一律不予发放。
金银首饰生产、批发企业应将《证明单》第二联作为申报资料于申报纳税时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做为企业批发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的依据。否则,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证明单》发生遗失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写出书面遗失报告,并在遗失后3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五、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的,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伪造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证明单》的,依《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个体工商户办理的代客维修加工以旧换新业务,不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应按其实际收取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征收消费税。
附件1:已领取《核准证》经营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核准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核准号 1 青岛中意珠宝钱币有限公司 中山路56-58号 6825 胶南金店 胶南人民路230号 78 2 青岛中意珠宝钱币有限公司 即墨鹤山路118号 6626 即墨市人民商场金店 即墨大同街15号 102 中意金店 3 青岛明星金店 徐州路1号 11227 青岛即墨新世界大厦黄金屋 即墨中山街144号 74 4 青岛四方珠宝金店 人民路110号 11528 即墨金店 即墨大同街88号 126 5 青岛三百惠商厦 延安路129号 11429 青岛蒙昱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即墨中山街159号 69 6 青岛京华首饰公司 中山路44-46号 8030 即墨市汇丰金行 即墨中山街116号 130 7 青岛北方国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李沧区向阳路50号 7131 青岛城阳太阳城商场金店 城阳镇正阳路209号 122 黄金珠宝行 8 青岛亨达利钟表眼镜珠宝有限公司 胶州路168-170号 9932 青岛利群即墨商厦有限公司 即墨鹤山路119号 106 黄金珠宝行 9 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胶州路140号 6533 平度金店 平度人民路137号 89 黄金珠宝城 10 青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费县路6号 11734 青岛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平度徐州路3号 64 11 青岛黄海饭店 延安一路75号 11135 平度市红旗百货 平度红旗路100号 75 商场责任有限公司 12 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黄金饰品部 中山路149号 7036 青岛平度东方大厦 平度郑州路21号 118 股份有限公司 13 青岛西海岸珠宝城 香港中路72号 10537 胶州金店 胶州郑州路28号 88 14 青岛西海岸置业有限公司珠宝行 辽宁路80号 12938 青岛市一帆商贸 胶州郑州东路7号 87 有限公司金饰品店 15 青岛工艺美术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路212号 6239 青岛国货集团 胶州郑州西路5号 73 黄金饰品部 新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16 青岛维爱思珠宝有限公司 中山路70号 7240 青岛鲁汇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店 胶州广州南路92号 101 17 青岛海信广场金饰商场 山东路9号 8341 青岛莱西金店 莱西文化中路 81 18 青岛利群四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人民路与重庆路交界 10842 青岛崂山华隆购物广场 李沧区得仁路8号 67 19 青岛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台东三路77号 11643 青岛崂山百货大楼(集团) 李沧区向阳路39号 120 黄金屋 股份有限公司 20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珠宝金行 黄岛香江路32号 9544 青岛艺华金店 威海路11号 104 21 香江金店 黄岛香江路20号 7945 青岛艺华珠宝 金殿威海路19号 92 22 金岛金行 黄岛崇明岛西路23号 8546 青岛首饰公司 南九水路26号 121 23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货商厦 黄岛崇明岛路85号 9047 青岛首饰公司万宝金楼 威海路152-154号 61 24 青岛利群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商厦 胶南人民路60号 8648 青岛发达商厦 中山路12号 107 附件2:遗失声明(式样)
xxxxxx公司遗失《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编号为:xxxxxx,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式样)
xxxxxx公司遗失《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编号为:xxxxxx,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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