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化肥是否应按免税化肥计算复混肥免税化肥成本比例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2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化肥是否应按免税化肥计算复混肥免税化肥成本比例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2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7月8日
平度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化肥是否应按免税化肥计算复混肥免税化肥成本比例的请示》平国税发87号已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对于复混肥生产企业,在计算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比例时,进口的免税化肥符合《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3号文中规定的免税化肥范围的,其成本应该计入免税化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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