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05:39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12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12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8月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国际税收管理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外资企业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监控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5号)和国税函4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函383号)及各市实际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分级管理、分类监控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外资关联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去年以来,我省各市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统一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类监控。由于各级的重视和支持,办法实施一年来,对于解决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中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基本摸清了底数,初步规范了管理,调查审计户数与调整金额与往年相比均有较大提高。今后,随着我省对外开放工作的深入发展,加强外资企业税收管理的任务会更加繁重。为此,各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把分类管理工作作为强化外资企业税务管理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高度抓好落实。尤其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关心、支持这项工作,不断强化领导、组织、协调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务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分类管理的标准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业务及避税嫌疑、审计调整情况,将企业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企业:是指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但未发现避税嫌疑的企业;
(二)B类企业:是指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已发现避税嫌疑,但未列入当年调查审计计划的企业;
(三)C类企业:是指发现有避税嫌疑且已列入当年调查审计计划的企业;
(四)D类企业:是指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有避税嫌疑且已进行调查、审计、调整并结案的企业,或与税务机关签订预先定价协议的企业。
三、分类管理的程序
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的科学、准确分类是分类管理办法成功与否的基础。各主管税务机关一定规范实施,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做好分类工作。
(一)加强申报管理。每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主管外商投资企业的城区局(管理科)依据企业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类、B类)》及实地调查情况确定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外商投资企业为A类企业,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县(市、区)局,由反避税主管科室建立A类企业台帐;
(二)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6月30日前,依据城区局(管理科)报送的资料,在实地调查与案头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为《规程》)中避税嫌疑企业的十项选择原则,确定本县(市、区)的避税嫌疑企业,将此类企业认定为B类,建立B类台帐,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局国际税务分局、评估局。未被市局确定为避税嫌疑的企业,登记存档后,资料退回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城区局、管理科),按A类企业管理;
(三)各市局国际税务分局、评估局7月15日前,依据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报送资料,在实地调查与案头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规程》的规定和上级局下达的反避税工作计划,选择当年调查审计对象,将此类企业认定为C类,建立C类台帐。未确定为当年调查审计对象的,和因缺乏充分证据而暂时未能实施调整的企业,由市局负责将有关资料退回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按B类企业管理。各市局依据C类企业资料,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从中选择上报省局的避税嫌疑大户,于7月30日前将有关资料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作为全国和省内的联查、协查预选户;
(四)各市局国际税务分局、评估局对避税嫌疑企业调整结案、资料整理完毕后,应将有关资料复制转交各避税嫌疑企业所在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认定为D类企业,建立D类台帐,进行跟踪管理。D类企业3年内未再发现避税嫌疑的, 报经市局批准,转为A类企业管理。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企业也按照D类企业进行管理。
四、分类管理的重点
依据企业的不同分类,进行力度不同的、各有侧重的动态监控,是分类管理的核心。各市要按照下列要求,重点突出,有的放矢地加强管理。
(一)A类企业
A类企业,主要由各县(市、区)主管涉外企业的城区局(管理科)对其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额进行认定,并对其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业务往来情况按年度建立档案,重点监控企业关联交易的情况。通过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发现避税疑点,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
(二)B类企业
B类企业,主要由各反避税主管科室对其关联关系、历年关联交易额进行复审,对其历年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纵向和横向对比分析,对各避税疑点进行落实。同时,按月对企业关联交易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及有关财务指标进行重点监控。以上资料,按户建立档案。
(三)C类企业
C类企业,由各市局国际税务分局、评估局负责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根据总局、省局的部署统一进行调查、审计、调整。对个别涉外企业户数较多、反避税任务较重、区县局管理基础较好的市,市局反避税主管单位可针对具体企业,分别成立工作小组,吸收部分县(市、区)局反避税业务骨干参与调查审计工作。审计调整资料要专户建档、专人管理。调整结果通知企业所在县(市、区)局,由县(市、区)局负责税款催缴及监督企业调整帐务。
(四)D类企业
D类企业,由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对其实施跟踪管理,主要对调整后企业的关联交易价格水平是否在税务机关认可的区间内、以及签订预先定价协议的企业是否遵守协议进行监管,定期登记台帐。一旦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市局,对企业进行审计调查。
五、分类管理的考核
从2003年起,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列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局将结合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地进行检查,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通报、追究执法责任:
1、企业有关联交易而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发现的;
2、企业申报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不完整,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发现的;
3、企业申报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认定的;
4、企业避税嫌疑明显符合总局《规程》所列十项原则,而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未及时上报的;
5、D类企业的关联交易价格水平或财务指标超出市局确定区间,而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未及时上报的;
6、对C类企业调查、审计、调整未按照总局《规程》要求规范进行的;
7、四类档案、底稿不完备,或不按要求保管的。
以上通知,请各市严格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分类管理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是信息交流和保存的物质载体,是管理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上级检查、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A类企业
A类企业的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工作底稿:
1、企业基本情况表(式样见总局《规程》,下同);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类、B类);
4、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5、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6、产品(商品)销售去向统计表;
7、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
8、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
9、提供劳务费情况统计表;
10、转让有形资产、提供有形资产使用权统计表;
11、转让无形资产、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统计表;
12、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
对所有A 类企业应设立并登记分类管理台帐(式样如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关联企业分类管理台帐
档案号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核定类别
核定时间
核定类别
核定时间
核定类别
核定时间
核定类别
核定时间
































(二)B 类企业
B 类企业档案, 除包含A类档案全部底稿之外,还应进一步整理资料,补充以下底稿:
1 、 收集、整理前5 个年度企业的关联交易及生产经营信息(所需底稿同前项);
2 、 针对企业避税疑点收集本县(市、区)同行业可比信息,主要是产品销售、购入,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费,转让有形资产、提供有形资产使用权和转让无形资产、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的价格信息对比,或主要财务指标的对比分析(工作底稿自制);
3 、 避税嫌疑对象筛选表(式样如下);
年度避税嫌疑对象筛选上报表
档案号
企业名称
行业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额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主要疑点
备注



























(三)C 类企业
C 类企业档案, 除包含A、B类档案全部底稿之外,还应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调查、审计,根据需要补充以下底稿:
1. 存货表
2. 在建工程表
3.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
4. 利润表
5. 利润分配表
6. 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表
7. 制造费用明细表
8. 销售费用明细表
9. 管理费用明细表
10. 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1. 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外工03 表)
12. 现金流量表
13. 产品(商品)内外销售情况分析表
14. 产品成本情况分析表
15. 主要产品成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分析表
16. 各项费用情况分析表
17.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汇总表(原材料)
18.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原材料)
19.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原材料)
20. 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汇总表(原材料)
21. 非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原材料)
22. 非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原材料)
23.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汇总表(产品)
24.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产品)
25.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产品)
26. 非关联企业交易汇总表(产品)
27. 非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产品)
28. 非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产品)
29.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汇总表(境外举证)(原材料)
30.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境外举证)(原材料)
31.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境外举证)(原材料)
32. 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举证)汇总表(原材料)
33. 非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境外举证)(原材料)
34. 非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境外举证)(原材料)
35.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汇总表(境外举证)(产品)
36.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境外举证)(产品)
37.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境外举证)(产品)
38. 非关联企业交易汇总表(境外举证)(产品)
39. 非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境外举证)(产品)
40. 非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境外举证)(产品)
41. 收集各年度主要原材料购进发票;
42. 收集各年度主要产品销售发票;
43. 其他有关资料
(四)D 类企业
对于D 类企业,除包括A类档案的全部底稿之外,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应于季度终了20日内填制跟踪管理记录表(表样见下)。
跟踪管理记录表
档案号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避税事实
调整方法
调整指标区间
调整区间
调整指标的季度跟踪管理情况

季度

季度

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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