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6 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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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开具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7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开具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79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0月17日
山东省平度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受托加工应税消费税出口轮胎代扣代缴税款开具税票的请示》(平国税发121号)文收悉。对生产企业青岛恒达轮胎有限公司受托安徽安粮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外贸公司)加工应税消费税出口轮胎代扣代缴消费税开具税票的问题,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132号)文件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按适用税率(额)征收消费税并开具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此情况可以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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