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云南人社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行《昆明市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试行)》听证会的通告(第3号)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活动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质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组织方)于2013年5月16日举行了《昆明市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试行)》的听证会。现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形成,并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社会公告。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昆明市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试行)》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13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点
地点: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三楼328会议室
三、听证会准备情况
4月20日,组织方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http://ygzf.yn.gov.cn/tingzheng/areagg.jsp)、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rsj.km.gov.cn)、部分报纸上公布了《昆明市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试行)》第一号通告,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事项。5月7日,组织方在上述网上公布了《昆明市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试行)》第二号通告,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的名字。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付 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二)听证委员:
杨学勇(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局长)
马 昆(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付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蒋召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处处长)
徐 彬(昆明市社保局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主任)
(三) 决策发言人:
杨学勇(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局长)
马 昆(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徐 彬(昆明市社保局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主任)
(四) 听证监察人:
刘 艳(市政府法制办)
(五) 听证代表:
潘海清(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张维昌(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
高 能(云轮社区居民委员会)
唐贵应(云南昆阳磷肥厂有限公司)
徐跃萍(金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科)
周 沁(云南昆船第一机械有限公司)
张发源(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 文(官渡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曾庆阳(昆明圣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丁长贵(昆明环球阀门有限公司)
李春林(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占峰(嵩明县东健律师事务所)
王 敏(东华办事处席子营社区)
高海燕(十四冶三公司)
李 忠(十四冶建设公司法律事务部)
李 波(云南云光发展有限公司)
郑晓捷(云南航天工业有限公司)
林传惠(昆明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法律信访处)
李 静(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
(六) 听证记录人:
魏 红 (云南亚伟速记公司职员)
丁以花 (云南亚伟速记公司职员)
五、听证会召开
本次听证会确定的听证代表为19人,实际到会19人。听证代表中包括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社保机构工作人员、企业代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监察书意见;
3、决策发言人就《昆明市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试行)》,听证事项作情况说明;
4、听证代表对《昆明市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试行)》,发表意见和提问;
5、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进行解答;
6、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7、听证委员合议;
8、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9、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10、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六、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
(一)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上,到会19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听证代表一致认为制定《昆明市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试行)》,内容全面、体例完善,对促进本市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十分必要,且操作性强,对于推动我市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意义重大。其它建议主要是:
1、希望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力度,便于开展认证工作;
2、希望资格认证的时间一年两次改为一年一次,增加一年一次认证的时间期限;
3、希望对骗取、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金行为进行细化和明确;
4、建议对条文进一步修改,文字表述方面进一步规范;
5、法律责任部分的责任主体、惩罚措施要进一步明确、规范;
6、希望在认证工作开展过程中,与公安和民政建立联动机制,出台相应的办法,推动工作开展。
(二)听证委员会合议意见
1、本《办法》符合养老金发放的要求,系统而全面,可操作性强;
2、建议明确本《办法》中离退休人员的属地范围;
3、对骗取、冒领的情形进行细化和明确;
4、建议明确资格认证工作相关的工作经费保障;
5、建议将资格认证的时间安排为一年一次,并增加时间期限;
6、建议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相关情形和时间,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吻合,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7、建议对法律责任部分的责任主体、措施方面进一步规范,提高可操作性;
8、建议加大对本《办法》的宣传力度,扩大群众的知情范围;
9、建议在执行过程中与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关的联动机制,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10、建议加强异地认证互认措施的完善;
11、建议在文字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和规范。
(三)处理情况
决策发言人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有关意见进行了解答。经听证委员合议后对听证意见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对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问题,我们将本着利民便民的方针,统一到一年一次的标准,并适当增加认证时限。
2、关于加大对《办法》的宣传问题,我们将通过离退休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通过宣传媒体、电视广播和报纸以及通过我们的社会化管理过程中,以一些退休人员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
3、关于上门认证和加强上门认证的问题,依据目前社区的建设情况,相对较难,但在以后我们将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以及通过改善社区认证环境,改善认证条件,科学的认证手段,实现社区与公安、民政等一些社会公共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来解决我们便民、利民的问题;
4、关于代理认证的问题,在《办法》里已经明确了相关内容,对一些具体的细节将做进一步的规范;
5、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法律时间的界定以及责任主体的明确等方面将进行认真研究,依法做出科学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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