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3:15:05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1998]18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8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条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3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全提取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29日财商字302号
主送(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精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改革、完善金融业财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我部决定修改金融业应收利息核算年限以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即: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人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人当期损益。应收利息的核算年限调整后,金融企业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不得将逾期未满1年的证款转为呆滞放款。
保险企业也按上述原则,将应收保费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
二、呆帐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1%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来贷款额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帐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不合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1%-上年来呆帐准备金余额。
对国务院确定的111个破产兼并、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城市的呆帐计划核销数,无论银行是否当年核销完,都视同银行已核销处理,因此,在确定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时,应当全额扣除试点城市计划核销额。
三、对金融企业实际呆帐比例超过1%部分,当年应全额补提呆帐准备金,但交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统一计算术年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进行1997年税后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考虑本企业呆帐等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在进行正常税后利润分配之前,对实际呆帐超过呆帐准备金余额部分,原则上应当补提呆帐准备。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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